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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身亡好友追债 欠单真假难辨笔迹官司扑朔迷离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5月27日09:24 南方日报

  丈夫意外身亡 好友上门追债

  回忆起3年前的1999年7月29日,家住茂名市茂南区、人到中年的梁文芬仍然止不住低声啜泣。那一天,丈夫袁观海在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中遇难,给他留下未成年的4个子女,15岁的大女孩,还有13岁、11岁、9岁的3个男孩,孩子们哭成一团,梁文芬一片茫然,她不知道往后的路怎么走,自己心脏病缠身,随时都有危险,4个孩子怎么抚养成人?

  梁文芬万万没有想到,那年8月1日,丈夫去世后的第三天,从未谋面、自称其丈夫生前好友的一位女士找上门来,说是袁观海生前借了自己几笔钱,合计10万元,尚在悲痛与茫然中的梁文芬认为自己家不可能借这一笔巨款,更不可能借了自己都毫不知情,遂与那位女士发生冲突。

  被赶走的女士随后采取系列行动,8月2日到派出所报案,得知公安部门不介入经济纠纷,8月3日,手持三张借据把梁文芬一家5口告上法院,8月5日茂南区法院应那位女士要求查封梁家位于市区边缘的新坡商业城第二期86号的土地及楼房。

  那位女士认为梁文芬在耍赖,自己的确借了钱给袁观海盖房子,过去与梁文芬也认识,且有三张借据为凭证,借钱还债是天经地义的事,自己在袁观海死后几天时间去追债,要求法院查封梁家房子是很正当的事,否则对方转移财产,自己的10万元岂不是打了水漂?

  然而,对于3年来此案的波折起伏,梁文芬感到十分无奈,另一方的那位女士也表示愤愤不平。

  三张借据是真是假 同级鉴定结论相反

  与那位女士相比,梁文芬是一个一点文化也没有的文盲,对文字简直有一种恐惧,事实上她不认得字,对丈夫袁观海的签名她也只字不识,对法律就更是“一窍不通”。法院一审期间,梁文芬没有答辩,没有出庭,1999年11月8日,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原告与袁观海是朋友关系,债务人袁观海以建房资金不足为由,1999年3月20日至4月5日期间,分别3次向原告借款5万元、3万元、2万元,其中前两笔借款日期同为3月20日,三笔借款均为月息2%,梁文芬一家败诉,被判偿还本息。败诉后的梁文芬不懂得上诉,错过上诉期,直到2000年2月28日,梁文芬在亲友的启发下才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对案中的关键证物三张借条送有关部门进行笔迹鉴定。一审判决随之暂缓执行。

  受法院委托,2000年5月10日,茂名市公安局作出笔迹鉴定书,结论是三张借条字迹不是袁观海本人所写。这样的结论无疑等于否定了一审判决。原告不服,向茂名市政法委等多个部门投诉,有关领导批示“对借据笔迹鉴定由市公安局和市检察院进行联合复核鉴定,”2000年12月20日,茂名市检察院和市公安局作出复核鉴定书,这回的结论是三张借条为袁观海所写,代表市公安局两次参加鉴定并在鉴定书上签名的鉴定人为同一人。对复核鉴定,梁文芬想不通,为什么同一公安机关同一鉴定人员对同样的鉴定材料作出截然相反的结论?为什么同一公安机关可以自己鉴定自己复核?

   

  省高院再度鉴定 无法作明确结论

  梁文芬于是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笔迹再鉴定,2001年10月省高院答复茂南区人民法院,该文内容简洁扼要,文中写道:“经与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的文检专家共同检验发现:送来的三张借条字迹书写笔记特征表现一致,是同一人所写,但字迹书写中存在抖动、重描修饰、涂改、书写水平前后表现不一致等不正常现象。与袁观海书写字迹样本比较,两者书写字型结构相似,笔迹特征存在一定的相同反映,但又有大量的差异特征难以得到合理解释。主要表现在检材本身的不正常情况,两者间书写水平,字间、行间布局以及单字‘贰、伍、特、据、条、到、9、5’,符号‘0’的写法,运笔、笔顺、搭配比例关系细节特征差异上。而且,检材上很多字体在样本中未能找到,因此,以现有样本材料无法作出明确鉴定结论。”

  省高院在答复中建议茂南区法院:一,调查了解1999年3月前后袁观海身体健康状况,是否存在重病,以及三张借条书写时的环境条件,以解释书写形成的不正常现象。二,补充收集袁观海书写的更多笔迹样本材料,最好是借据或借条(经确认),以便扩大笔迹特征利用量,对检材与样本间的相同点和差异点作进一步的分析判断。

  区法院坚持执行 中级法院说暂缓

  接到省高院的答复,茂南区法院限期要求原被告双方补充提供袁观海的笔迹及其当时身体健康状况的证明,但无论是原告还是梁文芬都无法再进一步提供,文字的东西都已尽力上交,而健康证明对双方都是难题,在记者面前,那位女士说我怎么知道袁观海生前有什么病?而梁文芬称我丈夫生前身体一直不错,他没有病,什么部门可以给我开一张丈夫生前健康证明?如果原告认为我丈夫身体有问题,可以提供证据。

  茂南区法院在无法得到进一步证据的情况下,于今年3月6日,驳回梁文芬的申诉,文中写道:“省高院要求继续收集的材料无法收集,因此,省高院最后无法作出明确结论。本院认为,申诉人梁文芬等人申诉称的原审原告提供的三张借条有伪造之嫌,经三次鉴定,最后没法确认三张借条属伪造证据,申诉人申诉证据不足,应予驳回。”“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成立,原判决没有错误,应予维持。”今年3月26日,茂南区法院向梁文芬一家发出执行通知书。梁文芬认为既然省高院并没有对笔迹真伪作出明确结论,执行并不合理,又向茂名市中级法院申诉。在记者采访时,茂名中院审监庭已介入此案。是否有结论将是数月后的事。

  袁观海所买保险赔金依法不列入家庭财产

  据了解,死者袁观海生前买有保险,保险受益人梁文芬及子女得到保险公司43万元的赔金。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在本案中,袁观海所买保险如果受益人为自己,保险赔付属于遗产,保险指定受益人为梁文芬及其子女,则保险赔付只属于保险受益人个人所有,不属于家庭共同财产,不须用来归还债务。那位女士知道查封的那栋房子袁观海生前投入有几十万元。在与记者交谈中,她表现出良好的文化质素,思维严密,能言善辩,也多次表示自己受过多年教育,丈夫是高级工程师,父母是华侨,本人是香港同胞(一年多前入籍),家庭经济状况较好,一向有借钱给人的习惯,既帮人又可以“得点利息”,与袁观海也早有借贷往来,做过财会的那位女士给记者出示一本个人单方面记载的借贷往来记录册,袁观海名字位列其中。对于自己在袁观海死后几天,就去催要债款,她仍觉得自己并无不妥,袁观海有遗产有房子,自己的钱当然要去追。

  梁文芬及其儿女一家子生活实况

  在袁观海遗留下的钥匙店里,记者见到52岁的梁文芬,说是店,其实只是两栋楼夹缝中的临时建筑,前面的3平方米用来经营,后面的3平方米曾经是一家人的住地。孩子们大了之后,袁观海又在临近小巷租了一间8平方米的房子给4个小孩居住,记者在8平方米小房里,见到袁观海的3个儿子,大女儿就读高中,周末才回来。几个男孩衣着朴素,房内凌乱不堪,没有值钱的物件。梁文芬在谈话中,对一些简单的询问也不知如何作答,显得无知又无助,记者费了一番功夫,才明白梁文芬一家的近况:赖以生存的钥匙店面临拆迁,被查封的楼房只是搞好基建,里面一直没有装修,还是几年前的旧模样。丈夫的保险赔付自己不敢乱动,几个孩子的前途都靠这些钱。

  随着案件的起起伏伏,3年间,那位女士不断找茂名市人大、市政法委、市公安局以及两级法院,梁文芬也找了不少部门,只是找的方式不同,几位与双方都接触过的人士反映,一位能说善辩,一位每次来什么也不会说,只管哭。

  多位专家观点有助公证判断

  对于这桩曲折的官司,记者请教有关专家,他们发表的看法也许有助于此案的公正判断。

  广东省法律援助中心蒲主任表示,这件案子笔迹鉴定是关键,既然省高院的意见很明确,以现有检材无法作出明确鉴定结论,茂南区法院应尊重省高院的意见,不应简单就宣布执行。茂名市中院暂缓执行的决定是妥当的。而且,如果省高院不能下定论,笔迹鉴定还可以在国内找别的权威部门。蒲主任还表示,梁文芬一家遭遇不幸,作为一个受了多年教育的人士,又是死者生前好友,在其死后第三天就去催债,在法律上无可厚非,但在人心的道德层面上讲是否合适,值得探讨。

  广东省妇联妇女儿童权益部黄律师表示,像梁文芬这样没有文化没有法律知识的妇女在遇到官司时确实有很大的困难,不知道如何反映自己的情况,不知道用法律保护自己,经常是被动地不答辩,不出庭,不上诉,最后搞得很被动。她们应当在遇到困难时,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咨询了解情况,寻求法律帮助。而法院在面对像梁文芬这样文化知识、法律知识都极其缺乏的妇女时,应当主动宣传法律的公正性。大家应当了解这么一个情况:群众打官司难不光指交不起诉讼费的群体,而且包括没有文化不懂得运用法律知识的人。具体到本案,黄律师认为,茂南区法院在一审中,根据这些死无对证的借条,又没有对笔迹作科学鉴定,并且在死者亲属又没有到庭的情况下作出判决,显然欠慎重。而省高院鉴定后建议的进一步收集证据,应当由原告举证,而不应在双方都没有进一步提供的情况下,就驳回被告申诉,执行一审判决。

  梁文芬一家孤儿寡母,其情可悯,其状可怜,那位女士三张借条必有真假之分,只有在明确定论的情况下,法律才会给当事人给社会公众一个令人信服的说法。

  编后语

  法律只相信铁的证据。如果主要证据存在疑点,持证一方对这些疑点不能作合理的解释,那么,有关判决便不能服众,这应该是行外人也该明白的浅显道理吧。死者生前所立借据真假未辨,有关方面发出执行通知书,这是否有悖法律公平公正的精神?

  法律也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和进步的。比如医患纠纷增加了,大多数的患者深感与医院打官司举证艰难,患者成了弱小的一方,法律的天平于是向弱小一方倾斜,医疗官司“举证倒置”的法律条文出台了。联系到本案,省高院对借据鉴定后认为,不能下明确结论,建议进一步收集证据。省有关部门专家认为,应当由原告进一步举证,而不应在双方都没有再举证的情况下,驳回被告申诉,执行一审判决。专家的观点提供了思考问题的新角度,也正好吻合了上述关注弱小的精神。

  案件没有终审判决,我们不能作谁对谁错的判断,能做的只是对事实真相的尊重与还原。

  作者:记者宋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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