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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阴夏港镇一澡堂老板成被告 掏钱赔偿原告精神损失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5月28日13:50 无锡日报

  本报讯 江阴市夏港镇天鹤浴室的老板,因其雇用的司炉工偷窥女客洗澡,被两名女顾客告上法庭!昨据江阴法院证实:经协商调解,被告赔偿两名女顾客精神损失费5000元。

  去年3月的一天,两名女原告相约去天鹤浴室洗澡。在水气氤氲的澡堂内,两人隐约看到窗户上有人影,经仔细察看,确认有人趴在窗户上向浴室内偷窥。两人赶紧穿好衣服,找到浴室老板娘反映情况,并向江阴市澄西船厂派出所报案。经派出所现场察看,确认是浴室
烧锅炉的工人丁某站在女浴室窗下的煤堆上偷窥。派出所遂对丁作出行政拘留7天的决定,该澡堂老板也开除了丁某。

  据江阴法院透露,两名女原告在洗澡时被异性偷窥的消息,在当地不胫而走,两人经常遭到邻里议论,心里十分痛苦。为此,两人决定向侵权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

  因丁某不知去向,两人遂将天鹤浴室的业主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江阴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诉称:由于被告没有提供安全的环境,导致原告在洗澡时被人偷窥,使原告的权利受到侵害,精神造成了巨大损害。

  被告辩称:浴室各项证照齐全,安全防护设施配套齐全,且对职工管理严格,偷窥原告洗澡非被告所为,被告没有过错。何况,如有人存心要偷窥女人洗澡,被告无法防范。

  主审法官认为:原告洗澡时被偷窥之事客观存在,证明了浴室的安全措施不完善。原告到被告处洗澡,双方构成了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被告应当提供安全环境,保证原告不被异性窥视。而被告在女浴室窗下堆放煤袋,致使两原告被人偷窥,被告是有过错的。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被告应对浴室不安全因素给原告造成的损害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在法官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共计5000元,两原告向法院撤回起诉。(夏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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