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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频亮红灯 广东东莞女孩淡出“外嫁潮”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5月28日15:55 南方日报

  5月22日,在东莞市人民法院民庭,已50多岁的陈阿姨泪流满面地 向法院提出,一定要与20年前已跑到香港的丈夫离婚,因为他早就有第三 者!双方婚姻早已名存实亡。

  这种情形在东莞屡见不鲜了。记者日前在东莞采访时了解到,随着东莞 经济的迅速发展,一度在东莞非常火热的涉外婚姻(包括港澳台)如今已日 趋冷落,而当初的外嫁者中,许多夫妇已分道扬镳。

  经济好了,涉外婚姻少了

  东莞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科长尹佩琳是这一现象的见证人。她告诉 记者,从20世纪70年代至今,涉外婚姻明显呈逐年下降趋势:1988 年为最高峰,有853对,到2001年就只有194对。尹佩琳介绍说, 东莞涉外婚姻虽然涉及美国、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澳大利亚、荷兰、 加拿大、意大利等国家,但大多是港澳男子与东莞本地女子的结合,而很少 本地男子娶外地女子为妻。十几年前东莞的经济不很发达,外嫁对当地女子 有很大的吸引力,当时社会上就出现一股“外嫁潮”。1996年以后,来 东莞娶妻的大部分是港澳的离婚人士、丧偶或伤残人士。这时,东莞的经济 水平和港澳地区已相差无几,当地女子对外嫁也不是很感兴趣,所以涉外婚 姻的比率也显著下降。

  时间久了,离婚率高了

  尹佩琳说,涉外婚姻的离婚率是挺高的,仅去年就有50多对夫妇申请 离婚。关于离婚的原因,据她调查,基本上是因离多聚少、男方有第三者、 性格不合等。此外还有宗教信仰的不同和生活习惯的不合等原因。她举了两 个例子:去年有一个女子和一个马来西亚人离婚,就是因为她丈夫是一宗教 信徒,而她则不是,所以在精神、生活各方面诸多不便,只好离婚;去年一 个女子和一个台湾人离婚,是因为夫家信奉三从四德,她赴台探亲时竟不让 她在正式的餐桌上吃饭,而是在一边的小桌上。

  涉外婚姻离婚率急剧上升的事实,可从法院得到证实。笔者日前从东莞 中级法院了解到,1999年到2001年的3年中,仅东莞市基层法院即 东莞市人民法院审结的涉外婚姻纠纷案就达到119宗。

  感情没了,凑合不下去了

  这类涉外婚姻纠纷案件,大多数都是因为感情破裂,几乎没有因经济原 因引起的,而且绝大多数诉讼都是男方提出离婚。笔者就此采访了东莞市人 民法院民庭婚姻纠纷案件主办法官余爱雄。据她介绍,大部分涉外婚姻可以 用以下两种类型来概括:

  一是假日夫妻型,这类婚姻最多维持3年。通常是男方在东莞买房给女 方,女方不工作,男方则每周回来一两次,做起假日夫妻。因双方本来就缺 乏感情基础,加上年龄差异太大,造成了沟通上的障碍。东莞市人民法院去 年审结的一宗婚姻纠纷案,浓缩了缺乏感情基础的涉外婚姻的全部悲情:李 某是香港人,在东莞某镇开有一家工厂。1991年经人介绍,与28岁的 东莞女子王某相识,并于次年登记结婚,两人于1994年生有一子。据李 某诉称,婚前双方曾约定:王某要服侍好婆婆,李某则在东莞市买一套房子 给王某。婚后李某践诺,但王某却没有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从不关心丈夫李 某,甚至常用言语伤害婆婆。10年之后,李某无奈地走上法庭,请求法官 判决与妻子离婚。据李某诉称,每次李某从香港回家,王某都表现冷漠,两 人从1996年以来已无夫妻生活,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在调解无效的情况 下,法院判决两人离婚。

  二是老夫少妻型。余爱雄介绍说,她经办的涉外婚姻纠纷案中,几乎都 是老夫少妻搭配,年龄相差最大的近40岁。很多内地的年轻女性结婚目的 是想通过嫁人来改变生活处境,往往不顾对方的年龄大小。在余法官去年经 办的一宗涉港婚姻纠纷中,男方已经70多岁,是香港人,在东莞投资办厂 。女方结婚时只有三十出头,两人共同生活了3年,还生了一个孩子,但最 后无法再共同生活,去年男方提起离婚诉讼。

  另一起涉外婚姻案则更典型。1987年初,一心想出国的东莞市横沥 镇23岁少女张某,经姨妈介绍,以书信形式与在英国的华人宋某相识。通 信半年后,女方要求男方回来相亲,双方一见面就马上赶到省民政厅办理了 结婚登记手续。男方还送给女方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个。之后男方提出到 外地旅游,而女方则要求在婚礼后再去。男方认为女方不信任自己,就回了 英国,半年后写信给女方,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要求。女方在苦等两年后发 现没有任何希望,于是提出离婚。男方在经我国驻英大使馆公证的答辩中同 意离婚,并答应之前送给女方的金项链和金戒指归女方所有。女方的母亲在 审判结束后叹道:“结一个婚,两年只赚到一条金项链和一个金戒指这么点 东西!真是不值得!”

  动机不纯,可能人财两空

  东莞中院的陈葵法官告诫:女性千万要自重自爱,如果是以经济和出国 、出境等为目的而涉足涉外婚姻的话,结果可能只是人财两空。以香港和内 地为例。虽然内地实行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离婚后女方可以获得一半的财 产。但香港实行的却是夫妻分别财产制,离婚时财产仍归各自所有。财产登 记在谁的名下,就是谁的。

  据陈葵介绍,涉外离婚案还涉及几个问题。首先是内地无法查明当事人 在香港的财产,也就无法对财产争议作出裁决,即使判决了也无法得到强制 执行。因内地和香港没有司法协助协议,内地法院在离婚案的判决中,对子 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方面的判决,香港方面是不认可的。内地人还必须到香港 重新起诉。

  其次,如果男女双方是在境外或国外离婚的话,其中一方回到国内,要 重新组织家庭,还必须重新起诉,申请中方法院确认判决。如果不经过这一 程序的话,外国的判决是不能生效的,当事人就无法再结婚。

  相关资料

  2001年全省办理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与广东居民 结婚登记11575对23150人,比2000年减少115对230人 。其中广东居民11574人(男性3445人,女性8129人),外国 人及外籍华人3554人,华侨1611人,香港居民4389人,澳门居 民460人,台湾居民1562人。年内,办理华侨、港澳台同胞与广东居 民自愿申请离婚登记241对482人。(本报记者 项仙君 实习生 何丽格 通讯员 陈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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