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李茂森张秀荣)“六一”儿童节就要到了,无数父母和宝宝正沉浸在节日的喜悦中。但对于王玉父母来说,这是一个伤心的节日,他们年仅6岁的女儿王玉因溺水过早地离开了他们。今天,密云法院审结此案,为王玉讨回公道。
今年2月11日,家住密云县穆家峪刘家林池村的王玉全家都沉浸在新春佳节的喜气中。下午3时左右,王玉和几个小伙伴出去玩儿,可不一会儿,小红便哭着跑回来说,王玉掉到 水坑里了。王玉父母顿时打了个寒颤,他们知道,小红说的水坑就是离家300米远、相邻新农村那个自然形成的污水坑。王玉的父母跑到坑边,见到漂浮在水面上的女儿痛不欲生,王玉被火速送到了医院,但还是没有脱离死神的魔掌。王玉的父母一纸诉状将新农村村委会告上了密云法院。
法院认为,在公共场所、旁道或者通道上挖坑,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方或者具有管理义务的人要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法律也规定,监护人应履行监护责任,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新农村村委会未对排污坑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因此,应对王玉的死负主要责任;同时,让年仅6岁的王玉独自外出,其父母没有履行监护义务,对损失的发生应负一定责任。因而判决被告新农村村委会赔偿原告43000余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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