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强奸时不敢反抗,或者被强奸后因怕影响名声而知情不报,往往是一些妇女的选择,这样一来,会使更多的人成为受害者,给打击犯罪带来困难。但一名15岁的少女选择了勇敢的行为,协助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抓获,罪犯被判有期徒刑4年。陈某31岁,贵州省黔西县钟山镇人。1997年6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安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01年8月10日经减刑释放。2001年9月23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抓获关押,同年9月24日被拘留,10月26日被逮捕。2002年1月25日,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强奸罪,向官渡区人民 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以陈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去年9月23日凌晨零时许,被害人小红(化名,女,15岁)上厕所时,被告人陈某借酒醉之机,窜出勒住小红的脖子将其拖入公厕旁边的垃圾房内,并按倒在地,小红大喊救命,陈遂用力掐住小红的脖子,小红抓伤陈的脖子后就昏过去了,随后,陈某欲强行与小红发生性关系。小红苏醒过来后,听见有人路过于是就大叫求助,被惊吓的陈某随即逃跑了,强奸未遂。小红追出去后见陈跑进一房内,就叫过路的人帮忙看着,随后告知家人报了警。公安人员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在小红的指认下将陈某抓获,并在现场提取了陈遗留下的物证。
官渡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法,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被害人的呼救而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被告人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审理中尚能坦白交待,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丁强 朱正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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