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济南5月31日消息:5月27日,山东临沂市兰山区法院一审判决了该市首例“零口供”案,被告人被判有 罪。
被告人吴某,于去年1月11日在临沂灯具城持刀抢劫购物者张某背包,内有现金3900多元。经法医鉴定张及同 伴尹某均受轻微伤。今年2月兰山刑警大队将吴抓获。
但自被抓那一天起,吴始终对犯罪事实拒不供认。法院一审认为,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法医鉴定等证 据具有内在的关联性,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被告人吴的犯罪事实,因此判处吴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 5000元。(刘斯峰、李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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