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投诉】1997年7月,鄂州市融昌物资经销公司(简称融昌公司)与武汉某公司的经济纠纷案经鄂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去年7月,该法院执行回货款113万多元。但鄂州市中院只付给融昌公司78万多元。该公司法定代表
人胡本烈质疑:如此执法合法吗?
【记者调查】胡本烈称,在此案办理中,办案法官多次提出,货款到位后,除去执行费和活动费外,按25%分成。
胡本烈先后支付诉讼费等各项费用4.7万多元。去年8月1日 ,执行法官朱某要他写一个书面承诺,同意将执行回款的25
%交给法院处理。
胡说,如果不按法官的要求办,就难以领到执行款。他的承诺是被迫的。
5月29日下午,记者来到鄂州市中院采访时,办案法官朱某承认还有30多万元执行回款没有付给融昌公司。
朱某出示了胡某所写的承诺书。胡在承诺书上称“考虑案件执行难度,自愿将执行标的总额的25%归贵院处理”。
【律师说法】据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说,法院作为国家机关,有义务执行生效的判决书,不能以任何形式谋取当
事人的利益,否则就丧失公正执法的原则。另外,胡本烈胜诉后,诉讼费应由败诉方承担。鄂州市中级法院拒付执行回款,在
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姬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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