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记者温建敏) 分明是与员工“解除合同”,但公司却告诉其他员工和三家经销商,该员工是被“正式开除”的。该员工一怒之下将该荷兰某名牌(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广州分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广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必须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2000年3月,黄某与该公司广州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分公司认为黄工作表现欠佳,于去年7月13日与黄解除劳动关系。去年7月31日,分公司先后以电子邮件方式和传真
黄某认为,他与该分公司的劳动关系是“解除”,并非“开除”,于是将该公司及其广州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0元、经济损失36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该分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应在原告受影响的范围内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但原告所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及经济损失不予支持。原告向广州中院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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