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旺2001年5月中旬,28岁的广西青年陈世君与26岁的海南姑娘叶海秀、22岁的湖南姑娘戴小美三人联名向亲朋好友发出了结婚请帖。5月16日,三人在广西东兴市江平镇贵明村大摆喜宴,举办了热闹的婚礼。此荒唐事儿在整个东兴市传开了,一时间闹得沸沸扬扬。而时至今日,广西东兴市司法机关仍无法对此进行干预。面对这一闹剧,许多法律专家、法官和律师也争论得不可开交,而普通群众更是大摇其头但又疑惑重重:难道,法律对他们真的是无可奈何吗?!
笔者认为,界定此行为的法律性质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其一,此行为是否违反了我国婚姻法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则,是否是一种规避法律的法律欺诈行为;其二,如果此行为违法,那么它是属非法同居还是属事实婚姻;其三,此行为能不能以重婚罪论处。
首先,从陈世君与叶海秀、戴小美“联名发结婚请帖、大摆喜宴、举办婚礼”这一特定时段的现象上观察,我们不难发现陈、叶、戴三人对身份角色的期待、自认和互认,有缔结“婚姻”、形成“一夫二妻”关系、挑战现行“一夫一妻”制度的主观恶意。由于民间对“结婚仪式”的效力的认同,他们此举显然也形成了对“一夫二妻”关系的公示。另外他们三人在“举办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使他们的“一夫二妻”关系固定化、长期化。因此,无论是从他们“一夫同日娶两妻”的结婚仪式上看,还是从随后发生的以“一夫二妻”名义的同居生活来看,均是对“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违反。
其次,陈、叶、戴三人之间没有到民政部门进行婚姻登记,所谓的结婚仪式并不能产生结婚的法律效果,只能属于无效婚姻。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登记是缔结婚姻必须履行的程序,也是婚姻有效成立的形式要件;未办理结婚登记不产生婚姻效力。作为无效婚姻,无论是陈与叶的关系,还是陈与戴的关系,均不构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发生的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应当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登记者,只能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因此笔者认为陈、叶、戴三人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这不能不说是我国法律的一个尴尬现象。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14日的有关批复明文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由此可见,构成重婚罪的基本前提是要有一个法律婚,然后才谈得上重婚,否则也就无婚可重。另外,重婚罪属自诉案,叶、戴两女都没有告陈重婚,司法机关以什么名义?如何进行干预都是个问题。
陈、叶、戴三人有缔结“一夫二妻”关系的故意,其行为违反了基本的法律精神是显而易见的。但我们的司法机关却没有合法依据对这种行为进行直接的制裁。这说明我们的法网还有漏洞。事实上不管法条规定得如何详尽,都不可能杜绝规避法律的行为,而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我们不得不让一些规避法律的违法者逃避法律制裁。或许这就是法治的必要代价吧。而我们的司法机关或立法机关应当立即行动起来,堵塞漏洞。当然,笔者认为对他们三人这种公然挑战一夫一妻制、违背公序良俗、一男二女同居的行为,可以考虑根据治安管理条例或采取其它行政措施进行处理,并强行要求他们解除这种非法同居关系。陈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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