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电 5月29日,通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在押女服刑犯人起诉的借贷纠纷案件,逃债者被法院一审判决偿还借款9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3910元。拿到判决书后,在押女犯邵女激动不已。
邵女原是通州市金沙镇经管站经管员、现金会计。为帮助朋友做生意,她挪用公款出借给秦某等人。2001年12月18日,她因与他人共同贪污公款10万元,个人挪用公款15万余元
虽然邵女正在服刑,但法院并没有听信秦某的一面之词,认为秦某欠邵女借款属实,依法应当偿还。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从而依法维护了一个在押服刑犯人的合法权益。(金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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