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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嫌犯人身权利 媒体认为应让其穿上裤子再拍照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6月05日10:17 中国新闻网

  最近,在一家报纸上看到这样一则配有照片的新闻报道。几经波折警方终于在夜里将正在熟睡的两名嫌疑犯抓获。图 片上,几名高大魁伟的警察押着反剪着手的两名嫌疑犯,正走向停在公路上的警车。两名嫌疑犯显得惊魂未定,猥琐龌龊。这 本是极为常见的一幕,乏善可陈。可是,我却发现两名嫌疑犯没穿裤子,仅仅穿着内裤!

  穿不穿裤子看似小事,其实是关涉个人人格尊严的大事。在我们这样一个以儒家传
统为核心的价值语境里,恐怕不难 理解在大众面前不穿裤子袒露私处给一个人造成的精神伤害。我以为,不管是习惯为之,还是警方一时疏忽,这样做其实侵害 了嫌疑犯的人身权利。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无罪推定”的原则,任何公民在未经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之前,不得被看做罪犯。嫌疑犯 所享有的权利和其他公民应该相差无几,除了被部分地限制人身自由外,他们依然拥有基本人身权利、经济权利、政治权利、 文化权利,比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自由权等等。即使他们已被定罪,尚还拥有未被剥夺的各项公民权利,其中就包括人 格尊严等基本人身权利。可见,警方没让嫌疑犯穿上裤子已经损害了他们的人格尊严。

  令人忧虑的是,嫌疑犯没有穿裤子的现象还不是偶然现象,我们有时在电视上还能看到类似的侮辱性抓捕场面:衣冠 不整的“三陪女”被押上警车,赤着脚的嫌疑犯被刑事拘留,看守所里的嫌疑犯被剃了光头等等。当然,这其中可能是警方的 一时疏忽,或故意为之以防嫌疑犯逃跑,即使如此,警方此举也是值得警惕的。“国家有责任正是以国家的身份和根据国家的 精神来对待犯罪,国家不仅有把事情办得符合自己的普遍性和自己的尊严的手段,而且也有把事情办得适合被告公民的权利、 生活条件和所有权的手段。”(马克思语)也就是说,对犯罪行为国家有权力“打”,但必须“打”之有道——“通与情理, 据于法度”。这是一个文明国家和社会所必备的起码人权理念。

  一个走向成熟的法治社会,更是要秉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用多元的、宽容的眼光来看待这样复杂的世界 。试想,虽然法律并没有剥夺一个人的一切公民权利,但是,如果在社会的眼里,这个人虽然生命犹在,很多时候其个人权利 、个人尊严却已经荡然无存。这样的一种社会潜意识对人精神的戕害,就会远甚于个人的人身自由被法律所限制。这是与一个 法治社会所必须具备的权利理念和人文关怀精神格格不入的。

  更何况,在我们这样一个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的国家,现代社会的“无罪推定”和人权不可度让的人类价值普适观念在 许多人的心里还相当薄弱。至今,不少人还认为,嫌疑犯就意味着十恶不赦,丧尽天良,如何处分都不为过。因此,一人涉嫌 犯罪,全家无辜受辱,“千夫所指,无病而疾”的现象还屡见不鲜。那么,诸如不让嫌疑犯穿上裤子的侮辱性抓捕场面,是不 是人们内心深处的这种非此即彼、非好即坏的“成王败寇”糟粕思想的自然外化呢?这更是值得深思。(据《检察日报》作者 :宋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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