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6月7日电(杨金志张欣)上海宝山区人民法院最近判决了一起蹊跷案件:原告徐某为了取得6万余元的
胜诉证据,故意与被告周某签订欠款7万余元的协议。谁料法官认为该证据不足,双方应履行协议,法院的判决结果不仅使原
告徐某没能收回6万余元的欠款,反而要按协议向被告赔偿。
2000年6月间,被告周某到原告、双目失明的徐某处买煤,合计煤款金额8.8万元,周 某一直欠着6万余元。
徐某在催讨剩余货款时,周某却说徐某在1999年欠了他7万余元没还,并出示相关欠条。徐某则说上述款项均已付清,只
因为自己是盲人,这件事就交给了儿子处理,但其子不懂法律,未收回这些凭证。
为了证明周某确实欠徐某煤款6万余元,徐某遂于2001年8月18日与周某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根据周
某提供的欠条证据2份,徐某欠周某1999年煤款71700元;周某欠徐某63950元;差额部分于2001年10月
31日前归还。徐某依据协议第二条诉至法院,要求周某支付63950元并承担诉讼费。
在法庭上,周某认为,这份协议是对原被告相互间买卖业务过程最后结果的确认,徐某没有足够证据推翻这份协议,
而周某恰恰有相应的两份证据证明这份协议的真实性,那么徐某应该支付周某差额7750元。就此,周某提出反诉。
在审理中,虽然法官从种种迹象上猜测,本案事实可能如徐某所说,否则徐某不会起诉到法院。但徐某提供的证据不
足以推翻该协议内容。这份协议清楚表明徐某最终欠周某7750元,应认定是原被告对相互煤炭买卖的最终结算。
日前,宝山法院一审判决对徐某要求判令周某支付货款63950元的诉请不予支持,但支持周某的反诉,由徐某支
付周某7750元货款及相关诉讼费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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