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因为亲人的骨灰盒不见了,三明市区的俞女士及其子女将保管骨灰盒的殡仪馆告上了法庭。历时半年多的官司以俞女士及其子女获精神损害赔偿3.8万元结案。昨日记者从三明市殡仪馆获悉,这些钱已赔偿到位。
1996年5月1日,俞女士的丈夫老陈因病去世,同年5月3日在三明市殡仪馆火化。俞女士及其子女为死去的亲人购买了价值300元的骨灰盒,并支付了寄存费360元,寄存在市殡仪 馆的新寄存楼,寄存期为五年。此后,每年清明期间,俞女士及子女凭着殡仪馆发放的亲属骨灰寄存证领取亲人的骨灰盒祭拜。2001年4月8日,俞女士带着子女来到殡仪馆寄存楼,当他们从103室4号位取下骨灰盒时,发现这不是老陈的骨灰盒,亲人的骨灰盒哪去了?
俞女士及其子女连忙向骨灰寄存管理人员求助。在管理人员的帮助下,大家查找了所有寄存骨灰盒的房间,逐一核对,确认骨灰盒丢了。
事情发生后,市殡仪馆在当地媒体刊登了查找骨灰盒的广告,并向三元区公安局刑警队报案。几个月过去了,丢失的骨灰盒依然杳无音讯。
在骨灰盒遗失事件发生后,三明市殡仪馆向俞女士一家表示歉意,并提出赔偿。由于在赔偿金额上双方始终无法达成共识,2001年11月,俞女士及子女状告殡仪馆侵权,要求退还寄存费等费用及赔偿8万元的精神损失费。同年12月,三元区人民法院民庭审理此案。据了解,这是三明市首例因骨灰盒丢失而引发的精神赔偿案件。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三明市殡仪馆将老陈的骨灰丢失,构成了对俞女士及子女人格利益的侵权,造成了他们精神上的痛苦,应对他们的精神损失予以赔偿。今年2月4日,法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判决:三明市殡仪馆赔偿俞女士精神损失费1万元,赔偿老陈子女精神损失费共计2.8万元,赔偿骨灰盒损失300元,退还寄存费360元。
判决后,三明市殡仪馆提起上诉。近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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