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电 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施工时石灰塘未设安全防护栏,建筑工人吕某不慎落入其中烫伤。6月5日,南通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苏中公司赔偿吕某2万多元。
2000年7月8日,苏中公司承担海安县某新村5号楼工程的施工任务。作为该工程的负责人,鲍某在石灰塘内泡石灰。晚上9点多钟,宁海公司建筑工人吕某到食堂冲开水,当他经过石灰塘边,由于天色已晚,加上石灰塘边又没设置必要的防护栏和安全设施,吕某不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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