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在线消息(楚天都市报)(通讯员刘文举特约记者姬栋)咸丰县伍家沟煤矿“12·1”安全事故,责任人胡义 高、张林泉,近日被咸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和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6月11日,胡义高与张林泉,私下签订了伍家沟煤矿有偿转让合同书。
同年12月1日中午,由于煤壁承受不住水压,导致突发性透水(本报曾作报道),5人被水淹窒息死亡。
世界杯新闻订阅:精彩进球,一个不容错过! 订阅短信头条新闻,第一时间获得重大新闻突发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