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高雪林) 离了婚,房子不是归男方,就是女方。可是近日,北京石景山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的结果却不是这样。小夫妇原来合买的住房被判给了男方的姑妈。这事您听着有点怪,可是,却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
小明和小丽结婚的时候正赶上公房上市。按照规定,有多年工龄的人购买公房可以享有一定的优惠,可是他俩都刚参加工作不久,为了省钱,便以小明姑妈的名义买了一所住房 。几年后,因为某些原因,小明和小丽决定离婚,并为房子将来的归属发生了争执,二人诉至法院。可法院认为,他俩争执的房产并非他们的合法财产。
因为,房屋作为不动产,其转让必须遵从特别的法律程序。按照法律规定,房屋必须以登记为公示原则,即产权证上登记的产权人为房屋的当然所有者,谁出资并不影响房产证的效力。虽然房子是小明和小丽出钱买的,但因为该产权登记证明上写的产权人是小明的姑妈,所以,房子最终还得由小明的姑妈所有。这个结果让当初为了省钱的小两口后悔不已。
本案法官还想提醒人们,要想维护好自己的权益,当事人必须在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法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不可图一时的省事、省钱,否则,一旦出了问题,吃大亏的还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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