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日前在南京市各区法院采访时发现,众多离婚案件中所涉及的债务问题虽然能按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但背后却有很多的无奈。
被告张某和李某现离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张某欠下原告滁州市某酿酒厂酒款5万元。当债权人提出偿还债务时,问题出现了。张某虽然同意还债,但称自己只能每月还款500元。而李某则手持和张某的离婚协议书,称和张某在离婚时已对债务进行了分割,债 务由张某一人承担,跟她没关系。今年4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还款并付利息。建邺区法院审理认为,该欠款系两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同债务,虽然在离婚协议中已约定债务由张某负担,但该约定只在张李二人之间有效,对原告无效,故李某也应承担债务。
像上述类型的案件,南京各区法院都审理过。但一些法官告诉记者,共同债务的认定是令他们颇感头痛的一件事。因为按修正后的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而如何认定所负的债务是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呢?很难。不管夫妻双方哪一方负债,另一方都可以说自己对对方举债的事一无所知,有的即使承认知道,也说对方借来的钱没有用于共同生活,不知道用到什么地方去了。这对于债权人是非常不利的,因为债权人根本无法举证证明离异夫妇中某一方的债务是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的。“债权人总不能整天盯着借债人看他们怎么花钱吧。”一位法官如是说,“一些夫妇通过离婚来规避法律以逃脱债务,并一时得逞。债权人拿他们无可奈何,只能自担损失。”特约通讯员 路林 本报记者 罗双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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