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吴阿娟 通讯员刘军 李征)今天上午,市二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上诉案件,本市塘沽区某小学一年级女生在学校值勤时摔伤,因此就赔偿问题将学校告上法庭。
该女生诉称:2000年3月20日早晨7时15分左右,她按学校的规定在教学楼入口处值勤时突然昏厥倒地,下颚磕在教学楼出入口台阶上,当即造成五颗牙齿脱落。经港口医院诊断 为下颚多处骨折,治疗长达53天之久仍未痊愈。后又转到北京医科大学口腔医院继续住院治疗19天,仍未痊愈,还需继续治疗。校方所提供的值勤地点有三四级台阶,学生在台阶上站立值勤,地点选择的危险性造成原告倒地后所致伤情。且自己在校方说服下,每天早晨参加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以致值勤前不能进食早餐,校方的安排不利于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因此校方应承担全部责任,要求校方给付因此造成的各项损失29382元。校方则辩称:校方已尽监护之责,没有过错,不应承担学生的损害赔偿责任。该学生在校的值勤活动是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有益活动,值勤地点在学校的门口,是教师、学生每天出入的公用场所,不危及人身安全。校方在学生突然昏厥后采取积极的抢救措施,没有延误救治,并积极办理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学生突然昏厥倒地,造成伤害后果是自身的原因,与校方的监护职责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与自身的身体状况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故其带来的后果应由学生的法定监护人也就是学生父母承担经济责任。该案经原审法院审理,一审驳回了该学生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作为原告的该学生不服,又上诉于市二中院,请求判令校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市二中院今天上午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到底校方该不该承担责任,法庭将于近日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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