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曾庆春,通讯员朱香山、朱宏标)笔者昨天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获悉,最近,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根据群众举报,一举查获该市商业集团公司(原市商业局)6名领导借公司转制之机,涉嫌共同贪污公款人民币700多万元的大要案。这6人分别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叶兴昌(正处级)、副总经理兼该市商业总公司总经理罗树根、副总经理何颖源、林逸衡(3人均为副处级)及财务部经理刘伟星、资产经营管理部经理郑建伟(2人均为正科级)。
据介绍,2000年9月20日,中山市商业公司欠中国银行中山分行利息款美金150多万元(折合人民币1200多万元),次年4月4日,该行债权承接方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发出催收上述美金通知书。同月9日,时任中山市商业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的罗树根与东方公司商定,以减免债务的方式,用人民币552万元抵消上述债务。次日,罗根据该市商业企业集团公司领导班子的“决定”,书面指定下属子公司该市商业房地产公司代支付人民币1200多万元给东方公司(实际只需支付人民币552万元),冲减了该房地产公司欠总公司的1200多万元款项。同月18日,叶、罗等6人借该市商业企业集团公司转制之机,赎买了上述房地产公司,从而达到占有该差额款700多万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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