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有情人在昆明青年路上的某宾馆预订了婚宴酒席。大喜之日,亲朋好友们对宾馆的服务极为不满。新婚夫妇交涉未果,断然拒付婚宴款;宾馆多次催讨后,将小两口告上法庭。昨日上午,官渡区金马法庭审理了这一纠纷案。
2001年12月12日,张某和金某在一熟人的介绍下来到某宾馆预订婚宴酒席。而熟人是宾馆某部门的经理,听其介绍,该宾馆是四星级宾馆,服务质量、水准均按四星级标准制定 。宾馆方面热情地接待了他们,在《婚宴预订单》上,小两口预订了25桌(备2),每桌的标准为528元。按要求,小两口付了1000元的订金。之后,按照每桌528元的标准,宾馆精心排列了菜单,并在服务项目上作出免收星级服务费,每桌提供免费配套酒水、免费提供专业司仪主持婚礼等多项承诺。
2002年1月28日,婚宴如期在宾馆进行,200多名亲朋好友喜气洋洋地坐在4楼宴会厅里。问题很快出现了,6名女服务员尽管忙得满头大汗,仍然招呼不过来。“菜上得太慢了!”有人开始抱怨。接着,客人发觉“辣炒蟹块”有“味道”,当有人告诉服务员,螃蟹变质了,服务员“好、好”地应声,却没有任何行动。不停的抱怨声传到新人父母耳中,菜的分量不够、没有茶水喝、客人加不到饭。新人父母很尴尬,去找餐饮部经理协调,但没有找到人。客人们陆续离开宾馆,小两口及其父母不停地向亲朋好友们致歉。当晚,小两口的家人还将一些亲友请到另外的地方再次用餐。婚宴结束后,服务小姐拿着酒水单找到新娘签单,按照每桌528元,实际消费了26桌,餐费共计13844元。新娘在酒水单上签了字,并约定次日到宾馆以现金支付。末了,宾馆方面将新娘一位亲属的身份证暂押。
第二天,小两口揣着一万余元现金来到宾馆,他们找到餐饮部的赵经理将当晚的情景叙述了一遍并提出从餐费中扣除一部分。赵经理断然拒绝,双方不欢而散。
时间一晃过了半年,此间宾馆方面曾几次约见小两口试图找到妥善解决方式,但由于双方未能就付款金额达成共识,小两口也曾到消费者协会咨询、反映过,宾馆多次催讨无效后,一纸诉状将张某、金某夫妇告上金马法庭。
昨日上午,金马法庭依法开庭审理此案。金某作为被告人提出,这家四星级宾馆提供了与其水准不相符合的服务,在合同要约上表述不明确,存在欺诈行为。其作为消费者,自始至终都没有“跳墙”的意图。被告的代理律师提出,婚宴餐费应该支付,但不应该按照每桌528元的标准支付,按实际消费标准,只应按每桌35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宾馆方面坚决反对,提出作为四星级宾馆,有一套严格完善的管理、服务措施。并且被告在消费之后,在酒水单上签字给予确认。事后,原告与被告曾多次协商,也作了一定的让步。但被告一直未付清婚宴餐费,为维护宾馆的合法权益,只得走司法程序。
庭审结束后,双方均表示愿意作出一定让步以达到和解。宾馆方面提出,婚宴餐费共计13844元,以13000元收取;金某提出,除了已支付的1000元订金之外,再付给宾馆1万元。而双方对此未能达成一致。法院将择日宣判。(孙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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