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今天消息 眼下国内各地掀起建设数字图书馆的热潮,一些老牌图书馆也进行数字化改造。但《经济参考报》今天报道:由于涉及著作权等问题,中国数字图书馆正面临法律尴尬。
日前,我国最大的数字图书馆———中国数字图书馆被北京大学刑法学教授陈兴良推上了被告席。陈兴良教授诉称,他是《当代中国刑法新世界》、《刑法适用总论》、《正当 防卫论》的作者,但中国数字图书馆在未征得他的同意、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将上述三部著作全部上载至该图书馆的网站“中国数字图书馆”。而且,被告利用网站上的大量图书,吸引读者并以收费的方式发展会员,读者只有在付费成为会员之后方可阅读并下载作品。被告这种以盈利为目的、未经许可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作品的行为,极大地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陈兴良教授向法院请求判令中国数字图书馆立即停止使用上述三部作品,并赔偿经济损失41万元……
根据著作权法,上载作品必须经过作品权利人同意。但在现实中,数字图书馆要取得成千上万作者的“海量授权”,却是非常麻烦和难以操作的事情,也是中国的数字图书馆发展的一大难题。
有学者指出,这种作品著作权要一一许可所浪费的社会成本,与互联网的精神(信息共享、高速、快捷、低成本等)相违背,降低了知识扩散的速度,不利于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
据了解,目前大部分的数字图书馆还处于提供检索服务阶段,提供内容服务的较少。原因就是不能容易地一一获得作者的授权,这并不是由于多数作者不愿授权,而是没有一个畅通的授权渠道。
中国著作权法曾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但限于为馆藏需要的复制,数量受到严格限制,并且只允许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所以,图书馆要将作品数字化,已超出现有法规界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围。
既要保障作者的合法权利,又要方便电子出版者获得作者的授权,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统一代表版权所有者与作品使用者洽谈使用许可事宜,负责对各种侵权行为的监督和法律责任追究。
在法律尚未完善时,有学者为数字图书馆设计以下几种解决途径:
———借助于政府支持。既然图书馆有公益服务的角色,政府就应该给予财政支持,而这一支持相当一部分应用于获得著作权许可使用的费用。
———以向社会发布启事的方式获得作者授权。在目前来看,有些作者是希望自己的作品在网上传播的,在网上制定一系列的标准合同,根据作品性质和作者授权的多少签订许可合同。
——通过各类学会、协会等行业团体出面组织、代理有关著作权的事宜。行业组织的社会功能在不断扩大,他们可以代表会员的利益,解决作品使用的授权与付酬问题。
世界杯新闻订阅:精彩进球,一个不容错过!
订阅短信头条新闻,第一时间获得重大新闻突发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