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吴蔚通讯员鲁增强)不具备接生资格的私人诊所,在给渭南一产妇接生时导致婴儿死亡。近日,法院一审判决接生者赔偿产妇7319.56元。
2001年8月12日,渭南市官底乡上薛村妇女薛某怀孕足月准备分娩,住进阎良关山一私人诊所,由王某接生。在接生过程中发现宫缩乏力,王某采取催产素滴鼻、补充能量等助产措施但未成功。当王某建议产妇转院时,薛某不同意。王某求助120后,薛某被送往阎良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未取得家庭接生资格,从事接受孕妇分娩工作属违法行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而原告明知自己曾有流产史,且不听转院意见,有主观过失,应负次要责任。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和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319.56元。
世界杯新闻订阅:精彩进球,一个不容错过! 订阅短信头条新闻,第一时间获得重大新闻突发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