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中学生中午放学后在学校和同学一起玩耍,不幸眼睛受到伤害,治疗后留下后遗症,经鉴定为10级伤残,作为学校有没有责任?今年6月6日,即全国第7个爱眼日那天,青浦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日前作出了判决。
去年10月13日中午放学后,正在青浦某中学就读的初二学生吴某约了同学庄某等6人,一起来到学校最北边的围墙处,他们还想在那里玩一会儿“射箭游戏”。于是,围墙边满地 的植物梗杆就成了他们“攻击敌人”的最好“武器”。
就在嬉闹中,庄某的一支“箭”不慎射中了吴某的右眼,吴某当即捂住眼睛连声叫疼。一起玩的同学见状都慌了神,连忙找到班主任。班主任随即打电话找吴某的父亲,但联系不到,便骑着自行车找到吴父单位,这才由吴父将儿子送进医院治疗。
医院诊断后结论为外伤性白内障,在两个月里动了3次手术,还调换了人工晶体花去费用数万元。事后,吴某的家长就医疗费用等支出与学校及庄某家进行交涉,由于没有达成一致的分摊比例,就把这起伤害事故诉至青浦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在庭审中,校方提出,伤害是由于同学之间互相打闹造成的,且学校每天安排了值班老师,此外还制定了相应的制度,规定课余应文明休息,禁止在操场上追逐、嬉闹等。所以,根据2001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学生自身或者学生之间原因造成,学校管理并无不当的,学校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而庄某家长则认为,游戏是吴某发起的,本身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学校对枯树枝没能及时清理,而且当学生在进行不该进行的游戏时并未及时阻止,属管理不当,负次要责任,承担赔偿总额7万余元的20%;此外,吴某本身承担20%,庄某承担60%的费用支出。晨报记者李郭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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