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据规则》实施后广东法院巧用录音材料判案
新快报讯(记者 赖颢宁 通讯员 蒋萍)发货方将赖账的收货方告上法庭,无辜的承运商受到牵连,遂悄悄将与收货方的谈话录下作为证据,终于成功洗脱了责任。记者昨天获悉,广东茂名市茂南区法院适用从4月1日起实施的新《证据规则》,巧用录音材料判决案件。
这桩案子源于2000年10月10日。当天,广州某日用化工厂依照“先出货一个月后收钱”的老规矩,通过广州某托运部向茂南某化妆品批发部发香皂167件。但事后该工厂多次通过打电话、派专人及发律师信等方式催收货款,该批发部都以没收到货物为由拒不付款。
2001年12月,该工厂愤而起诉老客户,要求该化妆品批发部偿还拖欠货款1.6万余元,同时把广州某托运部列为第三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记者注)。该托运部无辜受牵连,要出庭应诉。为洗脱关系,该部开始收集证据。
该托运部茂名办事处负责人记得当初送货时,茂南某化妆品批发部的老板曾亲笔签收托运单,但由于时间久远,原件已找不到,只剩复印件,除此之外,就只有运货工人可以作证。他急中生智,把一台微型录音机暗藏身上,找到该化妆品批发部的老板娘谈话,并悄悄录了音。谈话过程中,老板娘漏了口风,承认确实收到了那批货物。
该案开庭审理时,茂南某化妆品批发部的老板仍一口咬死没收到货。但进入双方质证阶段时,老板一听到这份录音材料,再难自圆其说。
最后,法院综合录音材料及托运单复印件等证据及庭上质证的情况,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拖欠货款的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应予支持。
据悉,以往未经对方同意录制的音像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于4月1日起实施的新《证据规则》有了重大突破,规定只要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法取得的,均可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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