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主要责任在食客,判酒楼承担两成责任
新快报记者 温建敏 实习生 欧漫 通讯员 徐小平
一食客在酒楼如厕时不慎撞在酒楼的玻璃门上,导致头、脚受伤。该食客认为酒楼应负赔偿责任,并将其告上法庭。近日,白云区法院对这宗“如厕官司”作出一审判决,酒楼 须负两成责任。
食客如厕撞玻璃门受伤
2001年8月19日晚11时,钟××与朋友到白云区江高镇福×酒楼宵夜,坐在该酒楼大门外的餐桌旁。凌晨2时多,钟想去二楼上厕所,不料一头撞在了酒楼的玻璃门上,顿时鲜血直流,头、脚多处受伤。
钟被立即送到附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小腿、额部、右前臂及肘部软组织割裂伤,住院12天,医疗费共计4959元。钟曾向白云区消委会投诉,但双方未实现调解。
原告:标志不清理应赔偿
伤愈后,钟把该酒楼负责人江××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7859元。
钟诉称,他在该酒楼消费,酒楼就有保障顾客人身及财物安全的义务,但酒楼没有在其玻璃门上作任何警示标志,致食客撞上了玻璃门受伤。因此,钟要求福×酒楼对其损害进行赔偿。
被告:鲁莽如厕不关我事
被告江××辩称,原告就餐时,酒楼内已无太多顾客,服务员也已下班,值勤员为了安全将酒楼大门掩上。后原告匆忙往酒楼内走,不慎撞到玻璃门上,值勤员见状即在路边找了一辆摩托车将其送到医院就医。
被告认为,原告是因举动鲁莽才撞上酒楼的玻璃门的。当时酒楼及凉棚的灯光充足,玻璃门上亦有警示标志,且原告已到该酒楼消费了多次,对酒楼的设施应较为清楚,因此不同意赔偿。
法院判酒楼负两成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到被告处消费,被告应有保障原告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同时对酒楼内的危险设施作出明确的警示及防止危害发生。原告曾多次在该酒楼消费过,应熟悉酒楼环境,但因疏忽玻璃门上的警示标志及过于鲁莽的行为,是导致本次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
最后,法院判原告和被告对此次损害后果各负80%和20%的责任,福×酒楼须赔偿食客钟××1289余元,此外,本案受理费324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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