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焦作讯 因为一个学生在课堂上扔了一支笔,致使另一名学生伤残,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两名学生所在学校赔偿13264元给受害人。
焦作市某中学初中生王某和李某是同班同学,2月中旬的一天下午,王某拾到一支圆珠笔,李某将笔要走拆开玩耍,王骂了李几句,李一气之下将笔扔给王某,不料正好扔到王的右眼上,致使王右眼球破裂,花去医药费26528元。王某的家长要求学校和李某的家长共同
法院一审认为,由于教师疏于管理,未尽到监护职责,致使王某在上课时受伤致残,故学校应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李某致使他人受伤致残,应承担35%的责任,王某对伤害后果也有责任,应承担15%的责任,遂判决李某赔偿王某9285元,学校赔偿13264元,王某自己承担3979元。(记者 郭长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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