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只因自己在转让车辆时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又无法提供买车人的有关情况,最终输了官司还赔钱,为此,南通五金矿产机械进出口公司懊恼不已。
去年2月4日,陈某驾驶小客车在浦东南路占用非机动车道行驶,结果将骑自行车的汪某撞倒,构成十级伤残,交巡警认定陈某对事故负全责。因小客车属南通五金矿产机械进出口公司,故汪某将司机陈某和南通五矿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各种费用共3.3万余元。
面对起诉,南通五矿感到十分委屈,因为这辆小客车早于1997年11月10日就卖给了案外人陆某,当时双方签有书面协议书,该车已与南通五矿没有任何关系。但是,南通五矿却无法提供陆某的身份证明,并且无法与陆某取得联系。
浦东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南通五矿有出售车辆的协议书,且肇事人也不是五矿公司人员,但由于没有办理合法的过户手续,现又无法提供陆某的身份证明,仅凭协议书不能证明车辆已经出售给案外人陆某。作为车辆登记单位,在肇事人无力赔偿时,南通五矿负有垫付责任,因此法院判处陈某赔偿汪某各种费用共计3.3万余元,而南通五矿在肇事人陈某无力赔偿时应对赔偿负有垫付责任。(通讯员 万里 记者 黄继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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