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天,金水区地税局有关负责人就本报报道的“换发票遭罚款问题”(见6月3日、5日、8日报道)约见记者,提供了罚款的依据。
郑州市地税局2001年第35号文件要求更换新发票,新发票与旧发票的主要区别,就在于新发票上多了“经营项目”。对没有及时更换发票的商户进行罚款,则是依据郑州市地税局2002年第8号文件第13条:未按规定缴销发票,罚款1000元。
地税部门是以什么方式通知商户更换发票的呢?这位负责人说,他们在税务大厅张贴了公告。商户们对税务部门的这种告知方式则不以为然。他们说,个人丢一本驾照还要登报声明呢,换税务发票这么大的事,税务部门为什么不在媒体上公告,再说,自来水、电力和天然气的抄表员都能进入每家每户,税务专管员为什么就不能做到?税务部门天天说为纳税人服务,该服务的时候,难道在大厅里发个公告就算服务了吗?对此,这位负责人说他们对商户的服务只能延伸到这里。(记者 余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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