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罗爱萍 通讯员余志红)“如果赚大钱就五五分成;若炒糊了,损失由我负责”,当冯碧(化名)在《合作协议》中夸下海口时,李英(化名)放心地将约120万元人民币交给冯碧帮手炒股。无奈股市险恶,李英分文未赚,反亏了27万元,冯碧又拒不赔偿损失。李英一气之下将冯碧告上法庭。昨天,海珠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这种股票交易代理的约定无效,但帮人炒股的冯碧必须承担90%的损失,赔偿李英24·4万元。
原告李英称,去年5月15日她与冯碧签订了《合作协议》,两人约定合作投资股市。由李英出资人民币100万元、美金7000元及港币10万元,冯碧负责保本操作深沪证券投资品种,合作期间所得利润五五分成,如果利润在5%以下,冯碧就不参与分成;经营中如果连续3个月亏损15%以上,李英可提前终止协议,而且冯碧必须把亏损金额全部补回到李英的资金账户中。两人签约合作炒股后很快就出现了连续3个月亏损,亏损总额达27·3万元人民币。但经李英多次催促,冯碧仍拒绝将亏损的钱补给李英,所以李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冯碧支付27·3万元。
法院认为,李英和冯碧的行为,实质为证券交易代理合同,两人签订的《合作协议》交易主体资格不合法,内容、目的也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无效。冯碧明知股票交易具有风险性和投机性,仍在不具有经营证券业务资格的情况下,与李英签订协议,违法代理,因此对造成的损失应负主要过错责任,即负担90%的损失;李英轻信他人,授权他人全权代理进行股票交易,应负部分过错责任,即负担10%的损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冯碧必须赔偿李英人民币24·4万元。
双方表示稍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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