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白宙伟 王蔷) 6岁女孩圆圆因为身高不够1.2米不能观看演出,遂状告保利剧院侵犯其受教育权,这一全国首例儿童状告剧院案因为可能影响到北京乃至全国的剧院行业惯例而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针对剧院对儿童身高做出的限制性规定究竟是否合法,东城区法院今天上午做出了明确答复: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圆圆的诉讼请求,被告保利公司胜诉,原告律师当庭表示要上诉。
2002年1月13日,6岁多的女孩圆圆在母亲带领下到保利剧院观看演出,但因身高未能达到剧院1.2米的要求而被拦在场外,尽管其父母长时间与剧院交涉,最后也没能看成演出。圆圆便以保利剧院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侵犯其综合素质教育权为由将保利剧院告上法庭,要求赔礼道歉、安排看演出一场及赔偿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认为,原告持票到剧院观看演出,双方形成合同关系,被告所发入场券背面写明“1.2米以下儿童谢绝入场”,原告在接受入场券时,已表示接受被告约定,双方均应按此约定履行。被告并无过错,不存在侵权行为。原告所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影剧院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的规定,主张不全面,缺乏事实依据。对该条规定的理解应当全面、客观,是否允许未成年人参加的文化活动及场所是“优惠开放”的前提,不能将“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理解为影剧院举办的任何演出都必须向中小学生优惠开放。被告并无侵害原告接受综合教育权利的主观故意和过失。关于原告所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等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的规定”等,法院认为,规定“1.2米以下儿童谢绝入场”是为了维护多数成年观众观看演出的正常秩序,且符合《全国剧场管理工作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无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故没有违反消法。
由于这是我国首例儿童状告剧院身高限制规定的官司,最终的判决结果可能会影响到北京乃至全国的少儿观众、成年观众以及各剧院的切身利益。
而原告圆圆的律师说,保利的规定是对身高不足1.2米的未成年人这一弱势群体的歧视,圆圆的起诉意义远超过案件本身,是对剧院落后规章制度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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