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在线消息(楚天都市报)枣阳市“花局长”阮有根,因涉嫌重大经济犯罪,昨日,经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
,作出“维持一审20年刑罚”的终审裁定。
1997年至2001年2月,阮有根在任枣阳市交通局局长期间,收受贿赂26次,现金及财物折合人民币18.4
万余元、贪污公款19万元,家产中有31万余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此外,阮有根生活糜乱,先后与两名妇女关系暧昧。
3月28日,枣阳市法院以阮有根犯有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
“花局长”不服,上诉称,一审将李某骗走16.7万元公款认定为已贪污,系定性错误:受贿款中笔数计算有误。
襄樊中院审理认为,阮有根在其情妇李某将16.7万元公款骗取追要无果的情况下,为掩盖其与李的暧昧关系,指
使手下用公款填补,尽管阮有根未直接占有该笔公款,但应视为阮将公款分给了情妇李某,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特征;关于受
贿笔数有证人证言及有关书证证实、阮亦曾供认不讳,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阮有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梁
军肖开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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