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浙江来云南明昆做建材生意的王老板,租住了一套民房,可住了不到一个月,王老板便偶然得知其所居住的该房间里不久前曾发生过一起凶杀案,死过一个人在里面,王老板及其家人再也不敢住了,向房东索要已预交了两年的租金,但房东执意不退。于是,王老板便与房东打起了官司,以房东有欺诈行为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其全部房租款。最近,盘龙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租赁合同,扣除一月租金后其余款项全部退还原告。
据原告王老板诉称,2001年12月5日,经人介绍,从浙江省舟山市来昆做建材批发生意的王老板在新迎小区租住了一套三室两厅的民房,每月房租为1200元,并与房东订立了租赁合同,合同期为两年,两年房屋租金28800元,入住之日一次付清。12月10日,王老板便携妻带子一家搬进了该房居住。一个偶然的机会,王老板从邻居口中得知其家人所居住的房子里几个月前曾发生过一起凶杀案,一个年轻女子被人杀死在屋里碎尸,地上、墙上的血渍是房东雇人来清洗之后才对外出租的。王老板及其家人听说后,便对房子产生了恐惧心理,与死亡事件相关联的房屋令人经常会产生不吉利的联想。
没几天,王老板便又携妻带子搬出了该房,另外租住了一套房子居住。于是,王老板便多次向房东索要已交的两年的租金,均被房东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还。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王老板聘请律师,以房东在其租房前未履行告知义务,构成欺诈行为为由,一纸诉状将房东告到了盘龙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双方所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退还原告所支付的28800元租金。
被告辩称,房屋里曾死过人不假,但原告是自愿求租,并订立了租赁合同。原告提出退还全部租金纯属无理要求,是明显的违约行为。
2002年5月12日,盘龙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法院认为,房屋的价值由建筑成本、交通、居住环境、人文环境等社会综合因素构成。被告在原告租房订立租赁合同时并未履行告知义务,原告有权申请变更或撤销租赁合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由于房屋内死过人这一事件已经构成了合同标的物的重大瑕疵,它直接影响到合同的履行价款,影响到当事人的身心健康及其民事法律行为的走向。根据《合同法》、《民法通则》中有关规定,出租房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告知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被告已构成欺诈行为。于是,盘龙区人民法院最近作出判决:对原、被告双方所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予以撤销,房主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扣除原告所居住的21天(每天40元租金计算)房租840元,被告应在判决生效15日内一次性返还房租款27960元给原告。(夏体雷 滇池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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