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6月19日电张某在B县打工期间受伤,因向单位要求经济赔偿未果,回到家乡A县,在亲戚劝说下决定诉诸
法律讨回公道。但是当他向A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时,A县法律援助中心称虽然张某属于法律援助的对象,但该中心
非此案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张某应到B县法律援助机构求助。该中心因此拒绝了张某的申请。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公民,有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法律事项
,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首先,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法律援助
申请书。在申请中说明因何需要法律援助及申请法律援助的理由,并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或身份证明,案件
有关材料,由有关部门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其次,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将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其理由。再次,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批准获得法律援助的公民,须
与法律援助机构签订法律援助协议,并应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证据材料,由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律师(或
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并将受援人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移交给承办人。最后,律师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
代理受援人办理民事诉讼案件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经注册的律师执业证、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函、受援人的委托书(律师以
外的人代理的,则要提交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函、受援人的委托书、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在法律援助机构作出同意提供
法律援助的决定后,受援人可以据此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的书面申请,并附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有
效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对于法律援助机构决定减、免费提供援助的受援人,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应当先行对受援人
作出缓收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的决定,待案件审结后再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诉讼费的支付。(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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