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夫妻因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自愿离婚,达成女儿由其父抚养,其母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的协议。然而,母亲将女儿告上法庭,要求减少支付给孩子的抚养费。昨日上午,西山区法院棕树营法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1年1月11日,李学文与妻子王东兰经西山区法院调解自愿离婚,6岁的女儿由李学文抚养,王东兰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至孩子满18周岁时止。离婚后,王东兰回到了富 民老家,但到现在也未支付过孩子的抚养费,她也以自己生活困难为由将已满8岁、正在上学的女儿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支付抚养费由原来每月300元减至每月50元。
孩子的法定代理人李学文作为被告出庭参加诉讼。庭审中,王东兰诉称,自己作为一个弱女子没有工作,至今都是靠自己的父母生活。支付孩子抚养费是应该的,可自己没有经济来源,年收入仅500元左右,实在难以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而且李学文有抚养女儿的经济收入,同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减少抚养费。
李学文辩称,原告起诉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者全产,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自己失业,有病在身,况且王东兰有土地,身体健康,她完全有能力支付孩子的抚养费300元,应驳回其的诉讼请求。
西山区法院棕树营法庭征得双方愿意调解后,王东兰只愿意支付孩子每月60元的抚育费,而李学文答应可延缓支付费用期限,但300元的抚养费一分也不能少的情况,双方没能达成一致意见。随后,法庭根据庭审的事实,认为原告现在的状况与离婚时相比,并没有任何改变,原告请求减少支付被告的抚养费,困其主张减少抚养费的理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的事实,遂当庭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吕世成 柏立诚 滇池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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