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因为一点矛盾便伺机报复,致同学面部重伤的原郑州某高校学生宋某,昨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19810元。
1998年10月14日,同在郑州某高校读书的宋、曹两位学生因宿舍物品丢失引起矛盾,在双方斗殴过程中,宋被飞来的啤酒瓶划伤了脸,宋认定是曹所为,就伺机报复。1999年7月4日晚9时许,宋在学校实验楼楼梯处遇到曹某,就尾随其进入楼道内,趁曹不备,宋用左手
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宋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记者 韩磊 通讯员 张光辉 马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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