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唐洁)同居6年多生下女儿,男方因女方生下的是女儿,对母女俩变得冷淡,最终分手。孩子的母亲以女儿的名义告上法庭,要求孩子的父亲一支性支付抚养费142800元。昨日,两岁的孩子和他的父亲在深圳中院对簿公堂,后因孩子父亲要求做亲子鉴定,致使本案暂时休庭。
严小姐与萧先生1994年在工厂打工时认识,双方交往一段时间后开始同居,并于2000 年生下一女孩。严小姐称,因其生下的是女孩,萧先生开始对其冷淡起来,对其母女不理睬。几个月后,萧先生写好一份保证书,要一次性补偿2·5万元给严小姐作为女儿成长的一切费用(实际付给了她3万元),但要她保证母女以后的一切与萧先生无关。由于当时急于用钱抚养小孩,严小姐称其万般无奈只好在该保证书上签了名。后严小姐想到自己没有经济来源,便以女儿的名义将萧先生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萧先生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42800元。
法院一审认为,萧先生的保证书,不符合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应属无效,且该女孩是两人同居期间所生,因其还不满两周岁,应由母方抚养。尽管孩子是非婚生子女但享有婚生子女的权利,萧先生应当负担孩子抚养费直至十八周岁。法院判决萧先生一次性支付抚养费86400元,扣除已支付的3万元,仍应支付56400元。
萧先生以不服一审判决为由,诉至中院。昨天,他在法庭上称,首先是一审法院在未举证孩子确是他的亲子之前,就主观判决他必须承担孩子的抚养义务,不符合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其次,一次再给孩子56400元,实际上就是已经判决了他在未来的18年中,对孩子只有给钱抚养的义务而完全没有抚养的权利,也不符合婚姻法的规定。就此,法院中途休庭,等原被告双方一同去做亲子鉴定后再作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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