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乘客在乘坐出租车时受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谁来承担?这是乘客普遍关心的问题。日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明确作出判决:由于出租车司机在营运中肇事导致乘客受伤的一切损失均由司机来赔偿。
去年11月12日,乘客张伟从昆明市东郊附近乘坐武某驾驶的出租车途经南过境干道时,由于武某驾车越过道路中心单实线超车时,与孙某驾驶的另一辆出租车相撞,导致张伟等 人受伤,张的摄像机等物品被摔坏。事故发生后,张伟到医院里住院12天。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均由武某负责,并在交警的调解下达成协议,由武某赔偿张伟损失9698元。因武某一直没有付款,张伟只好将他起诉至法院。
被告武某答辩称,他对原告张伟的诉讼请求无异议,同意赔偿,但目前无能力赔偿。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被告武某应按全部责任承担自己相应的民事责任,另一被告某出租汽车公司因系肇事车辆的名义车主,故因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官渡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武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天内赔偿原告张伟损失费9698元;被告某出租汽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丁强 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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