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广州6月20日消息:据《信息时报》报道,硕士研究生在宿舍跳楼自杀,而其所在学院的保卫科长与党委书
记就在现场,整个事件也持续了两个小时。为此,学生家长认为学校没有尽到及时制止事件发生的责任,将学校告上了法庭。
昨天下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1997年,湖南青年贺亮(化名)从华东冶金学院毕业后,分配到了湖南省司法厅劳教 局看守所技术处工作。20
00年,已经是助理工程师的贺亮考取了华南理工大学某学院的研究生,但他的父母万万没有想到,他们引以为荣的独子竟会
跳楼自杀。
2001年12月31日早上7时,因为成绩较差被学校出示红牌警告的贺亮在宿舍里闹开了脾气。他用衣架打碎了
玻璃,又站在宿舍阳台摆出要自杀的样子。早上9时30分左右,学院领导赶来劝导他。当天中午11时左右,悲剧发生了,
贺亮纵身跳下5楼,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学校支付了4万多元的丧葬费与9000元的慰问金。但贺亮的父母认为,这一悲
剧是由于学校教育不当以及没有及时制止造成的。于是,他们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害在内的各种损失41万元
。
□争议焦点:被告是否教育不当?
原告在法庭上提出,贺亮一门考试不及格后,他的导师没有能够正确引导,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反而一味地训斥他
,使贺亮深感人格受到了侮辱,而学校领导给他做工作时也是训斥多于劝告,又给了他一张红牌,让他觉得自己的学位成了泡
影。贺亮因此才对人生悲观失望,从而产生了轻生的念头。因此,学校存在教育失当的过错。
被告则提出了完全相反的说法,他们认为,贺亮的学习成绩实在很差,有两门功课不及格,三门排在后10名,因此
学院按照有关规定,给他出示了红牌警告,这当然是为了激励他好好学习。况且,学校也没有说不给他学位,如果他努力提高
成绩的话,还是可以拿到学位的。而得知他情绪低落后,导师和有关领导也多次开导过他,因此,学校并不存在所谓教育不当
的过错。
被告有无及时制止?
庭上原告指出,在死者自杀的过程中,学院领导和保卫科长9时30分就在现场,悲剧发生是在上午11时,在这将
近两个小时的时间内,贺站在阳台上情绪激动地打碎玻璃,将老师的手表都踏碎了,可学校却不及时报警。其实,如果警察及
时赶来,悲剧就不会发生了。另外,学院也没有组织简单的救护措施,比如在楼下搭棚支网或堆放一些棉被、海棉等,而是采
取了漠视的态度,违背了学校教书育人的宗旨。
被告则提出,事发时学院的保卫科长和党委书记确实在场,看到贺的情绪不稳定,还开导他不要做傻事。但后来,贺
让所有的人都出去,只留下了两个好朋友,说要跟他们聊一聊。学院领导就出去了。因为贺的情绪不好,所以他们觉得贺打破
玻璃和将导师手表踩坏等行为都只是一般的治安问题,因此没有报警,但没想到悲剧就在领导出去时发生了。这一点学校也没
有料到,也防不胜防,学校并没有象原告所说的那样见死不救。因此,对贺亮的死亡,学校没有任何法律责任。
此案将择日宣判。(记者李朝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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