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乔会清刘良龙通讯员吴志强)6月20日,记者从市中医院了解到:深圳首例医疗纠纷举证倒置诉讼案一审判决原告败诉。胜诉方深圳市中医院认为:深圳市中医院“遭遇”医疗纠纷举证倒置首例案件,本身是一件好事,这说明只要医务人员严格遵循医疗基本操作规范、有良好的医德,就会适应“举证倒置”为医务人员带来的新要求,“举证倒置”提醒医疗界要更好地进行医院规范化管理、增强医生的责任感、促进医生与患者全方位的沟通。一审判决:医院没有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八条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4月1日,深圳首例医疗纠纷举证倒置诉讼案在福田区人民法院立案。深圳市宝安区某村村民邓春添状告深圳市中医院因过失导致自己出现腹水,引起市民广泛关注。深圳市中医院作为本案被告,成为第一家面对“医疗纠纷举证倒置”的医疗单位。
患者认为:他于2000年9月4日因慢性乙型肝炎发作,入住市中医院肝病科,检查诊断为胆囊结石并胆囊炎,后转到外科治疗,在胆囊切除手术后出现肝腹水,患者认为院方术前谈话并未告知患者术后会刺激肝脏引发腹水,侵害了患者的健康权和知情权,请求判令医院“向患者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人民币22万元。院方认为:医院对病人的手术过程符合规范,术后处理未出现失误,手术不是造成患者肝腹水的直接原因,肝腹水并发症的产生与手术本身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院方没有过错。近日,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民事侵权行为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行为人有违法行为,行为人有过错、受害人有损害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等4个要件,根据医院方面提供的2份鉴定报告,足以认定医院方对患者出现腹水这一损害后果的发生没有过错。因此,医院方面没有侵权行为,患者请求的赔偿,法院不予支持。判决结果引发医疗界深层思考
作为深圳首例医疗纠纷举证倒置案,此案一审判决结果引起医疗界的高度重视。市中医院为此专门召开了座谈会,有专家指出:原来的举证制度是按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但当举证制度转为“倒置举证”后,双方的举证责任相对公平了,变成医生要证明“我没错”、“我为什么没错”。这是一个重大转变,以至于许多医生对于在“倒置举证”实行后产生了“谁都可以告我”的恐惧,现在判决结果说明,这种恐惧是不必要的,这说明从患者入院到出院的整个过程,院方只要能证明自己始终严格地遵守医院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举证倒置并不会成为一些医生想象中的开展救死扶伤的障碍。
相反,医疗纠纷举证倒置不仅保护了病人的权利,也保护了医院,举证倒置从另一方面促进医院加强规范化管理,也促进医生要多和患者沟通,因为患者不懂医疗,对手术治疗可能会出现的并发症及意外没有思想准备,这就需要医生耐心讲道理,取得患者的理解,就可能避免掉许多无谓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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