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广州6月21日消息:据《信息时报》报道,造成数百名市民及学生食肉中毒的广东中洋饲料有限公司(下称
中洋公司)非法经营一案,于前天由广东省河源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中洋公司及其原经理林清源的上诉被依法驳回。
去年3月至9月,中洋公司购买“瘦肉精”生产猪用混合饲料,这批饲料最终导致同年11月7日河源484名市民
因食肉中毒而住院。
今年4月28日,河源市源城区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中洋公司罚金15万元,判处该公司经理林清源有期徒刑
4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林清源及中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其理由是原判认定中洋公司未取得农业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及生产文号与事
实不符;河源“11.7”食物中毒事件与公司及其个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判定性不准,量刑及处罚金过重;原判未体
现其立功表现并违反法定程序。
但河源市中级法院终审认为,上诉人尽管取得了农业主管部门的生产许可证,却不守法经营,就是非法经营。
从此案发生的过程看,引起市民中毒的“瘦肉精”是来源于上诉人,而没有证据证明来源于他人,故完全可以认定上
诉人的行为与河源市民的中毒事件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上诉人在案发后供出郭某、魏某,实质上是供述“瘦肉精”的来源,属
如实供述罪行,不属立功表现。法院最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卓丽丽、通讯员殷水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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