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宝鸡讯(记者黑白) 近日,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之所以说此案“特殊”,是因为案件的被告是一名已在病床上躺了3年多的“植物人”。这是我省首例与“植物人”配偶离婚案。
今年44岁的陈某系宝鸡某医院职工,1986年11月份与当时在宝鸡一金融单位上班的女青年桑某结婚,次年11月儿子出世,婚后两人感情一直很好。1998年2月,桑某因病住进宝鸡 市某医院,后来因为手术时出现麻醉意外,桑某成为“植物人”,经过3年多治疗仍未治愈。妻子的病情给陈某和孩子的生活和精神带来很大困难和痛苦,为解脱这一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陈某于去年向法院递交了离婚起诉书。
法院受理后认为,夫妻是生活中的伴侣,感情是生活的基础。原被告双方虽共同生活多年并生有子女,但被告因患病成“植物人”,难以尽到夫妇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鉴于桑某的生活、医疗问题目前已妥善安置,遂准予两人离婚。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上也给了女方较大的照顾。离婚后桑某由其父亲(法定代理人)承担监护职责,孩子由陈某抚养。陈某付给桑某经济帮助50000元。案件受理费、财产处理费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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