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天津6月22日电(李靖 赵杰) 不孝弟弟酒后殴打母亲,姐姐情急之下用红裤腰带将弟弟勒死。在天津市民中引起关注的一起家庭暴力案,今天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日前,在法院庭审中,控、辩双方曾就姐姐刘春梅是“故意杀人”还是“正当防卫”进行激烈的争论。
5月28日下午2∶30左右,天津市和平区法院近百人的大法庭内座无虚席,“姐姐勒死 不孝弟弟”案正式开审。公诉机关首先宣读起诉书。当公诉员念到刘春梅将红裤腰带套向弟弟的那一段时,被告席上的刘春梅哭出了声。
今年1月6日晚上,因为弟弟刘春利在酒后打骂母亲,刘春梅和大姐夜里便一直在家中守着母亲。1月7日晚上9点左右,在商场工作、下了中班回家的刘春梅进门看到弟弟又蹲在沙发旁喝酒,地上有半个摔碎的酒瓶子,还有一瓶已喝去一半的“沱牌”白酒。弟弟一边喝酒,一边指着母亲朝刘春梅喊:“你看这老东西该打吗?”在连续三声没有回应后,弟弟用脚向刘春梅踹去,然后,拿起地上破碎的酒瓶子向自己的母亲冲去,嘴里喊着:“这只酒瓶处死老东西,另一瓶处死你们俩。”刘春梅和大姐赶紧阻拦,几次三番后,弟弟拿起破酒瓶朝自己捅去,声称要自杀,又先后拿出家里两把剪刀刺向自己。随后喊道:“别看我要杀你们,我还敢报警。”说完用手机拨通了“110”。零点左右,在大姐的陪同下,弟弟被民警带到了派出所。
经公安机关劝诫后回到家的弟弟,进门后又冲向自己年已花甲的母亲,并发狂地说,明年今日就是母亲的忌日。刘春梅事后说:“弟弟每次都这样,只要进了派出所再回家来就变本加厉地打骂母亲。十几年一直这样,我们平常都不敢报警。”刘春梅一边动手阻拦弟弟,一边劝母亲去了大姐家。
刘春梅回忆道:“母亲一走,我们打起来,滚到床上,侧对着脸扭打。弟弟一手掐住我的脖子,一手揪住我的头发,我几乎喘不上来气。大姐上前拉他,他便使劲用脚踹了姐姐一脚。就在这一瞬间,我跪起来,拿出装在裤兜里的红裤腰带,缠到了弟弟的脖子上……”
“弟弟一手拽住脖子上的腰带,一手够着打我,扭打到床边。后来我和弟弟都掉下了床,他还在用手够着打我。于是我骑在他身上,没有松开红布腰带,最后,他不动了……”
“事发后,我打电话给两名以前的同事,让过来帮忙。等了一会儿,同事没来,我便对大姐说,报警吧……”
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刘春梅的行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利,符合故意杀人的要件。天津市和平区检察院公诉人王新勇说,虽然刘春梅勒死弟弟的行为不同于其他恶性凶杀,但生命是人的根本权利,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即使对于十恶不赦的人,任何人也无权剥夺他人的生命,而是应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因此,刘春梅杀弟的行为只能是“情有可原,但法不能容”。根据《刑法》232条等法律,法院应对刘春梅触犯刑律的行为予以处罚。但同时公诉人提到,应客观地注意到被害人刘春利的忤逆和给家人造成的身心伤害这一背景,并且刘春梅有自首情节、无前科劣迹,属于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应在3年以上10年以下的刑期中给予罚当其罪的处罚。
辩方律师、物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天(甫左加衤)、赵铭来说:刘春梅勒死弟弟的行为起因,是弟弟对刘春梅的不法侵害正在实施。通观事件经过,刘春梅在弟弟连连用碎酒瓶子、剪刀自残时,奋力阻拦,可见她并不想让弟弟死,更谈不上杀弟的主观故意。在弟弟殴打刘春梅的过程中,弟弟凶残地掐住刘春梅的脖子,危险程度很高,构成了对生命的威胁。由此可见,弟弟的不法行为在先,而刘春梅是被动地采取措施反抗。在反抗中将红裤腰带勒向弟弟,目的是为了制止弟弟的不法侵害,而并非想勒死他。刘春梅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公诉人认为:弟弟辱骂殴打母亲姐姐,可以说是酒后闹事,而不是暴力犯罪。其当时喝酒过多、消耗体力大,不足以实施不法侵害。另外,虽然刘春梅阻止过弟弟的自杀,但人的心理状态是会随着事件发展、时间推移改变的,在连续打斗中,难免不引起刘春梅的这种心理变化。并且,刘春梅在勒住弟弟的过程中,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其行为不具备正当防卫的要件。
在今天的判决中,法院认为,刘春利在被勒颈前,体力精神已经不支,丧失了不法侵害的能力,在这样的情况下,刘春梅用红裤腰带将其勒死,不具有“防卫适时”这一法定的要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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