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桂网南宁讯(记者莫义君) 16岁少女苏某在厨房煮饭时,一根砖柱突然从4楼掉下砸中她的腰部。被砸瘫的苏某得不到应有的治疗费用后,向法院起诉了房东。6月21日,受理此案的南宁市江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房屋所有人共同承担原告苏某所需的11万元治疗费用。
2001年12月23日下午5时许,租住在南宁市亭子乡淡村一民房的3楼租户枚某,到四楼 天面收取棉被时,用于搁置木条晾晒物品的一根砖柱不知何故突然塌落,穿破一楼一间厨房顶部的石棉瓦,将正在厨房做饭的少女苏某砸伤(本报曾作过连续报道)。经南宁市二医院诊断,苏某为腰椎骨折合并截瘫,拟对其施行干细胞移植手术。因苏某一家无力承担11万元的手术费用,于是要求房东和枚某共同承担这笔费用。
经法院审理查明,出事的这栋房屋的准建证及房屋所有权证上均载明房屋的层数为两层,但实际上被告陆某及何某已将该房加建至四层,并在该房天面的矮墙上砌了3根砖柱用于搁置木条,作为晾晒物品的场所。法院认为,被告在自家房屋的天面上砌建砖柱,作为晾晒物品的设施供自己和租户使用,则应尽管理的义务,以维护建筑物的安全和防止危险的发生。
据此,南宁市江南区法院作出判决:原告苏某因砖柱塌落而遭受的人身伤害,应由建筑物的所有人陆某、何某承担责任,不仅共同承担苏某目前所需的治疗费用11万元,还要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因未有足够的证据说明砖柱是枚某在收取棉被的过程中被碰落,所以,法院驳回原告苏某对被告枚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蒋秋 来源:南国早报 作者:莫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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