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天津6月23日电(记者李靖) 不孝弟弟酒后殴打母亲,姐姐情急之下用红裤腰带将弟弟勒死。在天津市民中引起关注的这起家庭暴力案,近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天津市和平区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勒死弟弟的姐姐刘春梅有期徒刑3年。
在法庭上,被告人、36岁的刘春梅泣不成声,颤抖的双手甚至难以在法院下达的判决书上按下手印。5个月前的一个夜晚,“本命年”的刘春梅用红裤腰带将酗酒后殴打母亲的亲 弟弟刘春利勒死,然后让大姐打“110”报警。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春梅是“出于义愤杀人”,按法律规定属于“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今年1月7日下午,弟弟刘春利在家里喝了差不多两瓶白酒,酒后对64岁的母亲辱骂殴打。刘春梅下班回家后对弟弟劝解,刘春利非但不听,还拿出剪刀和没有底儿的破酒瓶往自己的胸前扎,并要砸向其母,被刘春梅和大姐上前夺下。随后,刘春梅劝母亲到大姐家暂时避一避。母亲走后,刘春利又开始殴打刘春梅,掐她的脖子。姐弟俩厮打一段时间后,醉酒的弟弟精神体力不支,躺在床上。刘春梅见状从自己裤口袋里掏出红裤腰带,套住弟弟的脖子扯拽,直至刘春利窒息死亡。
在庭审中,刘春梅的辩护人提出,刘春梅是“在处于不法侵害时本能抵抗”,“属于正当防卫”。法院没有采纳这一观点,理由是:刘春利在被勒颈前,体力精神已经不支,丧失了不法侵害的能力,在这样的情况下,刘春梅用红裤腰带将其勒死,不具有“防卫适时”这一法定的要件。
针对这一案例,中国社会心理学会副会长、南开大学心理学研究中心主任乐国安教授说,亲情犯罪与普通犯罪不同的是,一般都会有长期的心理积累,有时没有明显的犯罪意识。在“姐姐勒死不孝弟弟”这一案件中,姐姐就有长期的心理积累,“忍无可忍”;而弟弟虐待母亲的家庭暴力,又成为姐姐实施亲情犯罪的动机。在多种因素的作用下,惨剧发生了。
天津社会科学院伦理学研究员李雨村说,亲情犯罪还给我们这样的启示:当事人在处理家庭问题上,不论对方有多大的过错,都要保持理智和清醒,决不可采取家庭暴力的手段施加惩罚。因为法律明确规定,除了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滥施惩罚,要由司法机关裁决与处理。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院长刘建国说,这起姐姐勒死不孝弟弟案,是一起典型的由家庭暴力而引发亲情犯罪的案件。这类案件大多都有深层次的社会原因,涉及“法”与“情”关系。以《刑法》来调解家庭暴力,是最后的手段。作为长期受儿子虐待的母亲,应当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而姐姐面对“十恶不赦”的弟弟,也应当采取法律手段来对其实施惩罚,而决不能采取家庭暴力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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