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被判17年。
南方网 讯珠海经济特区珠光对外经济发展公司原女出纳员何某,两年前因为非法炒卖外汇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近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新近掌握的案情,三罪并罚判处她有期徒刑17年。据珠海市检察机关调查,何某在珠光公司经手现金及银行存款的账务中,采用未记账支出等方式,私自挪用公款伙同他人炒汇,致使公司损失418万多元。
非法炒汇被判缓刑
记者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时任珠海经济特区珠光对外经济发展公司出纳员的何某,早就瞄上了非法炒卖外汇赚钱的路子。
然而,见不得阳光的交易终会有出事的一天,1999年下半年,何某非法炒卖外汇被公安机关查获。2000年1月20日,珠海香洲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何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执行,被告人何某在缓刑期间被释放回家。
抄汇款原来是公款
就在何某以为侥幸躲过坐监之时,珠海珠光公司在进行账目清理时,发现了何某任出纳时曾经大量挪用公款、虚报收支,随即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举报。
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举报迅速对何某立案侦查,据查,从1997年8月1日至1998年5月20日,被告人何某在珠海公司任出纳员期间,未经公司领导审批私盖财务印章,大量将公款划出给他人用于私人非法调换外汇,当公司需要调汇时再以挪用款调兑或短期将挪用款汇回公司账上,以不列收支或虚列收支的方式平衡出纳账册。
为了便于炒卖外汇,1998年4月1日,被告人何某与他人承包了珠海市华蔼企业有限公司,何将珠光公司公款转至华蔼公司账户上,由他人操纵炒卖外汇,到1998年5月20日尚有人民币353.2万元未归还公司。
谎报账目公款私用
1998年3月6日,被告人何某将珠光公司出售“奥迪”汽车的车款10万元私自给他人用于非法调汇,而其在收据上盖上“银行收讫”章,当会计向何某催要销售“奥迪”车款的银行缴款单时,何竟谎称银行忘记给她开缴款单。
1998年5月14日,被告人何某将公司在工商银行珠海分行的存款55万元私自汇至珠海市华蔼企业有限公司的账号上,由他人操纵炒卖外汇,并在账册上虚列转入珠光公司中国银行账户。
法院还查明,1998年1月14日,被告人何某私自将珠光公司在中国银行珠海分行石花山办事处存款的利息8880.59元,以提现金的方式取出,用于个人消费。
数罪并罚判刑17年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身为国有企业的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将公款418.2万元划出用于个人调汇,且不能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侵吞公款8880.59元,又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何某因非法经营罪被珠海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现有漏罪,应撤销缓刑,同时宣布被告人何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
作者:记者 黄殿晶 通讯员 任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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