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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同一公司商品房 有的退配套费有的则不行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6月24日13:56 海峡网-厦门晚报

  怡富花园配套费一案终审,法院说开发商能否价外收取根据的是合同

  本报讯(记者 廖桂金)6月21日,市中级法院对购买“怡富花园”商品房的几十名业主给出两种截然不同的终审判决:有的能退配套费,有的则不行。

  本报曾报道此案。一审时,有86名业主将“怡富花园”的开发商———大洋房地产公
司告上法庭。这些业主是在1998年至1999年间购房的,交房时每户另外缴交了4310元的配套费。此后,他们起诉要求开发商退还配套费,理由是物价局明文规定不得在购房价外收取配套费。

  一审时,25名业主胜诉,其余的都输了官司。于是,输了官司的一方都提起上诉。因此,大洋公司既是二审的上诉人,也是被上诉人。后来,部分当事人由于未交诉讼费,被当作撤诉处理。

  21日,二审法院认为,开发商能否价外收取配套费,主要看售房合同的约定,即合同有约定需另交配套费的,则允许开发商收;未约定的,则应将配套费退还给业主。

  此案中,部分购房合同附有“客户须知”,要求业主在交房时另外承担配套费,法院据此认为双方已就配套费问题达成协议,且实际履行,故驳回了业主的请求。其他合同由于没有这个附件,法院要求开发商返还这部分业主的配套费4310元。

  案后的话:

  配套费问题曾引发大量投诉。为此,市物价局于1998年1月及1999年9月30日出台两个文件,规定开发商需把配套费计入房屋建设成本,不得价外再收。

  事实上,这类纠纷还时有发生。由于物价局的文件既不是法律法规,也不是政府规章,无法作为法院断案的依据。这样,物价文件就常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一方面,文件在规范、调整厦门商品房价格,另一方面,当它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时,又会被法院的判决间接否定。

  对此,市物价局综合处一工作人员透露,文件正在修改中,有望升格为政府规章,可能成为法院断案的一个参考,从而避免一些矛盾。同时,他说,如果开发商还在价外收取配套费的话,物价部门将根据群众的举报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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