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伙称霸一方以涉黑论处
“黑社会性质组织”新解:没有保护伞照样可定罪
新闻背景:日前,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对刑法第294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法律解释。这个解释对我省的“打黑除恶”斗争产生怎样的作用 ?本报记者为此独家采访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刘年夫。
改变不能定罪状况
记者(下简称记):在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定性方面,新的解释与以往相比有什么不同?
刘年夫(下简称刘):此前,司法机关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主要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4日作出的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规定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一样,也是4个要件。从内容上来讲,有一个重要的不同或改变,就是不再把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必须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即要有“保护伞”这一条作为必须具备的条件,而是作出选拔性的规定,可以有,也可以没有,明确规定:“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的”,可以认定构成此类犯罪。这个改变非常重要,以前一些案件,其他3个要件都具备,就是因为没有“保护伞”,定不了这个罪。现在,就可以定这个罪了。
涉黑判刑3至10年
记:对这一类型犯罪活动是如何定性量刑的?
刘: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其成立组织的目的,在于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称霸一方,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为非作恶,欺压和残害群众,属于地方恶势力。如果成立组织,仅仅是出于实施一种专门性的犯罪,如有组织的走私犯罪,有组织的贩卖毒品犯罪,有组织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等,则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根据刑法第294条的规定,凡涉黑犯罪,视情节不同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和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解释推动打黑
记:新的解释对我省审判此类犯罪有何现实意义?
刘:由于我国出现的是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并不是国际上典型的黑社会组织,因而在犯罪构成上,应当具有我国自己的特点。另外,就当前我国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来讲,我国实行了市场经济,计划经济、行政干预的色彩越来越少,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并不一定要依靠“保护伞”才能进行犯罪活动。可见,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是符合实际的。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胡康生在审议这个解释时指出:在一般情况下,犯罪分子要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如果没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是难以实现的。但是,也不能排除尚未取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多次犯罪活动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情形。去年4月严打以来到现在,全省法院认定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数量很少,有一些案件由于没有具备“保护伞”这个要件,定不了这类罪名。今后,预计这类犯罪案件会有比较大幅度的增加。从这一意义上讲,新解释的出台必将进一步推进我省“打黑除恶”的进程。(本报记者 曾庆春 项仙君 通讯员 张慧鹏 郑家强)
相关案例
1997年7月到2000年2月间,以唐忠为首的犯罪集团以罗定市新车站洗车场为据点,通过强收洗车费、到娱乐场所收取“保护费”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经济利益,并且在一定区域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进行抢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秩序,对公众的安全构成极大的威胁。日前,罗定市人民法院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唐忠有期徒刑20年,并依法分别判处犯罪集团其他分子1年6个月至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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