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6月25日电(记者贺劲松)根据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的《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违规境外就业中
介机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取缔、没收其经营物品和违法所得。因非法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骗领许可证的;以承包、转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开展境外
就业中介活动的;拒不履行规定第十条规定义务的;不与其服务对象签订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的;逾期未补足备用金而开
展境外就业中介业务的;违反规定,严重损害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在中介活动中为他人编造情况和提供假证明,骗取出入境证件,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
机关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查处。对未经批准发布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广告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
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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