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通讯员庞立新 王媛)因旧俗过继儿子给他人,谁知因赡养问题,儿子竟状告生母,要求法院确定与亲生母亲解除母子关系。日前,房山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查,裁定不予受理原告的起诉。
李老太和丈夫王振山共生有6个子女,而王振山的哥哥王振海却无子无女,年事已高,无人照料。1987年,王振山将年过而立的儿子王辉过继给了大伯王振海,双方签订了过继协 议。协议规定由过继之子王辉负责赡养王振海老人,负责老人的吃穿住行并为老人养老送终,而王振海情愿将房屋三间连同家中全部财产由王辉继承,其他人不得干涉。后王振山和王振海相继病故,仅留下李老太独自一人。而本以为多子多福的李老太却同样也面临了赡养问题。1996年6月,因李老太的赡养问题,王辉兄弟发生矛盾。经村民委员会调解,李老太由王辉等四兄弟轮流赡养。1997年又因赡养问题发生矛盾,李老太起诉至法院,要求四个儿子履行赡养义务。法院最终判决王辉等四兄弟每人每月给付李老太生活费20元并负担医疗费。2001年10月,王辉以自己过继给王振海形成事实收养关系为由,要求确认与生母李老太之间的母子关系已解除。
生子能与亲母解除母子关系吗?房山法院经审查认为,王辉确系李老太所生,王辉与李老太的母子关系是基于出生的事实而存在的,且是李老太将其抚养成年,母子间自然血亲关系受我国《婚姻法》的保护。王辉要求确认与生母李老太之间的母子关系已解除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遂裁定对王辉的起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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