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6月26日电(万里陈华)上海市浦东法院近日一审判决上海万得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徐某人民币276万
余元。这笔巨款是徐某担任万得公司总经理期间,得到公司董事会承诺的特别奖励金。
据介绍,徐某在1994年受聘于万得公司,2001年2月辞职。在其工作期间,公司董事会通过几次决议,规定
自1997年起,从职工奖励、福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对徐某、 其他管理人员和员工等为公司作出贡献的奖励金。几
次决议中,对奖励金的计提比例有所更改。辞职前,徐某只领取了1998年度的奖励金。
辞职后,徐某向公司要求支付剩余年份奖励金,遭到拒绝。于是,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
会裁决万得公司支付徐某1999和2000年度应得的奖励金。但万得公司不服,认为曾支付给徐某的是职工奖励及福利基
金,既可用于职工的非经常性奖励,也可补贴购建和修缮职工住房集体福利,故不属工资范畴。同时,几次董事会决议的计提
比例不同,决议也仅适用于当年度,因此并非每年都支付徐某特别奖励金。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驳回徐某主张。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主张的特别奖励金,是万得公司董事会给予他工作业绩的奖励,应当作为劳动法
调整工资范畴中的奖金部分,属于劳动报酬范围。虽然不同年份的董事会决议就奖励比例作出调整,但自1997年在公司赢
利年份给予徐某奖励的内容并未变更,因此万得公司理应支付徐先生1999及2000年度的特别奖励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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